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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19日起 临海市出台购房重大新政策 财政有补贴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5-08-19  /  浏览:10645 次  /  

     01 相关税收减免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02 财政补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按所缴纳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税务部门受理申报日为准)补贴房屋类型为住宅类房屋,不含商住、商业等非住宅用房。

    03 开发商所得税

    对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预征,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的办法。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04 金融机构支持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05 缓缴相关费用

    为有效降低开发成本,物业维修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在房屋初始登记之前缴纳,登记单位凭上述相关单位的缴纳凭证进行房屋确权登记。

    06 放宽预售条件

    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建设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各期开盘、定价、交付的具体方案后,允许分幢办理预售许可。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分割(分层)销售,以满足市场需求。

    07 物业保修金交存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已有开发项目的,经该企业提出申请,并对新开发项目作出保修承诺,且提供同等价值150%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后,可缓交物业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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