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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通知》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4-11-28  /  浏览:2235 次  /  

    文章来自: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关于开展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充分发挥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款压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决定自2014年12月开始实施《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台房金[2013]44号)。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行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范围为:

    (一)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归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称“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组合贷款”借款人可选择公积金部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全额一年一次提取还贷办法。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府办事大厅一楼公积金(房改)窗口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临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并于协议书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在次月转账支付到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

    三、办理时间

    为有序的开展此项业务,避免集中办理造成不必要的等待和本中心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采用与首次还贷月份对月申请的办法;若超过对应月份的,年内可顺延办理。每月受理时间为16日至月底。

    四、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达到95%时,将暂停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附件: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台房金〔2013〕44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月还本息合计额的业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仍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且贷款地与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同;

    (三)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等于申请人月缴存额6倍以上;

    (五)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六)申请人应为家庭成员(借款人及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请人不得超过四人,所有申请人须到场申请委托。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还款关联的储蓄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的,须提供证明与借款人关系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情况证明(还款账号、明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核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及账户储存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即时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管理中心于协议书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在次月的上中旬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第五条 按月提取金额

    申请人每月提取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合计额(含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本息)。

    第六条 按月提取顺序

    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后提取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七条 按月提取业务暂停或终止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执行期间发生下列第(三)、(四)项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发生其他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二)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三)申请人还贷账户内余额不足又未及时足额补充资金,造成逾期的;

    (四)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五)申请人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移的;

    (六)累计六期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七)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

    (八)管理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按月提取还贷委托暂停或终止的,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仍未还清且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变更申请

    (一)按月提取期间,申请人婚姻关系、约定的还款账户(卡或存折)、缴存单位以及申请人等变动,应在变动后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变更内容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终止申请表》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终止手续。

    第十条 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效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6日起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试行后逐步在县(市、区)分中心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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