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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海:今后房产开发商交付新房前须缴保修金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3-05-16  /  浏览:2439 次  /  

     [导读]为加强临海市物业维护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临海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目前临海市已建立物业保修金暂行标准,自去年9月30日实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建小区建成交付,但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向房产开发商反映后,房产开发商迟迟不履行保修责任,而政府相关部门又缺乏相应制裁措施和手段,业主和房产开发企业之间涉及房屋质量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管科了解到,为加强我市物业维护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临海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目前我市已建立物业保修金暂行标准,自去年9月30日实行。

    标准要求房产开发企业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存标准向市物业部门指定的账户一次性全额交存物业保修金,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以便及时处理各种房屋保修问题。

    据了解,“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前身是“房屋建筑质量保证金”,房产建设完毕后由房产建筑企业交给房产销售企业或物业保存。即便如此,业主一旦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往往面临“维修难”的问题,不是物业换了几拨了就是开发商迟迟不来维修,一拖再拖。而“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建立起来后,这些问题就可从根源上得到解决。“现在这笔保修金由政府保管,一旦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先向房产开发企业或者房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物业反映,如果房产开发商违约,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在接到业主的情况反映后迟迟不予维修的,业主可以和物业一起到房管科进行申诉,工作人员会派遣质监站的相关技术人员前往核实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将会把房产开发企业保存在政府的这笔资金划拨出来作为房屋维修用。”房管科副科长陈永武告诉记者,目前,已对我市五个房产项目收取了房屋保修金,总计842万元。房产开发企业如果在8年保修期内能够正常履行保修责任,8年后这笔物业保修金可以退还。

    记者了解到,之前台州市曾出台一个《台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那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都是用于房屋维修所建立的资金,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两者的区别是,‘住宅物业保修金’是由房产开发企业缴纳,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是由业主来缴纳的。在使用顺序上是在《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先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过了保修期限维修房屋的就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了”陈永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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