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政府出台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2月1日起,市区工商、国土等部门不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改为由建设(房管)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范围包括个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等。
《通知》规定,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调确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部门对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要求重新评估。
此外,该新规还对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