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文件
临房金〔2011〕6号
关于实行贷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减轻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家庭的还贷压力,经研究,在保证提取、贷款等业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决定自2011年12月开始,启动贷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借款人或配偶因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以下简称住房按揭贷款)满12个月,目前正常还贷且尚未还清的;
(二)借款人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12个还款月度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跨月逾期或月内逾期还贷累计不超过2次的;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及顺序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前12个还款月度实际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金额至千元)。
(二)借款人同时偿还多套住房按揭贷款的,只能享受其中一套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后借款人配偶。
三、提供资料
(一)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契证;
(二)身份证、结婚证;
(三)申请提取前12个还款月度的住房按揭贷款还贷明细清单(加盖银行印章);
(四)异地住房按揭贷款,且配偶一方为非临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
1、申请人以配偶为借款人,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2、申请人及借款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未实行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需提供住房贷款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未实行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证明;
3、申请人及借款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已实行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需提供住房贷款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其中(一)、(二)项材料还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四、提取流程
(一)填写《临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二)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受理地点:市政府办事大厅二楼房改窗口;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批;
(四)划款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
五、办理时间
为保证贷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有序进行,采用与首次还贷月份对月提取的办法,未达到或超过相对月份的,不予办理;每月办理时间为5日至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其他
(一)12个月内,贷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与提前结清住房按揭贷款余额提取本人帐户金额两种方式,可由申请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二)贷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开展,将根据管理中心的归集量、提取额及贷款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