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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度关于公布2011年度台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4-04  /  浏览:6537 次  /  

    根据台州市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等测算,2011年台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要控制在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年度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等测算,2011年台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要控制在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要求于3月25日之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切实将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商品房预售信息,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严格审核商品房预售楼盘的申报价格,对申报价格不符合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总体控制目标的,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为统一协调市区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总水平,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并注意做好新建住房的分类统计和样本采集,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管,对申报价格过高的项目和未执行核准申报价格的楼盘要重点稽查,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

      六、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明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且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点进行清算和稽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执行商品房公开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对销售价格超过经核准的申报价格,一经查实立即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银监部门要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九、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落地,确保在9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十、明确责任,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目标、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等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予以推进。同时,要将上述目标任务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一、各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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