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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政准则:禁止插手房地产行为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0-03-01  /  浏览:987 次  /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下称《准则》)指出,禁止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其中包括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同时强调,不得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准则》第七条指出: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指出: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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